内蒙古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修订 )

作者: 时间:2022-06-27 点击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蒙古农业大学及其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促进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与高效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33251-2016)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内蒙古农业大学所属的各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未满三年的人员、临时聘任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任人员、实习人员、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以及访问学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主要类型包括:

(一)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著作权(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三)动植物品种权。

(四)新药、新生物制品。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六)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七)内蒙古农业大学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八)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归属内蒙古农业大学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全校师生员工。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科技处是知识产权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履行以下职责:

(一)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方案和办法;拟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管理政策文件等,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学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参照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建立知识产权文件体系并妥善管理。

(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培养、指导和评价知识产权专员。

(四)组织开展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参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对科研项目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审查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六)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让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

(七)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按照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3325-2016)要求履行“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职能,负责审核学校知识产权政策和规划,并监督执行情况;建立知识产权绩效评价体系;提出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决策议案,协调解决学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统筹协调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学校“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

第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校名校誉、商标权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的分工,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单位负责管理。

学校所属各单位负有协助学校管理、维护我校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内容的基本义务,应积极宣传、普及有关法律与政策,认真执行本办法与其他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八条 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属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以后,学校为专利权人。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拥有。

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遵从其约定。

第九条 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培育的动物、植物新品种属于职务育种,其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由学校拥有。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应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产生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产生的发明创造。

(三)学校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调离工作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产生的育种。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

(三)学校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调离工作后三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育种。

上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生物材料、育种材料、实验条件、网络资源、办公与试验场地或者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一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十二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业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拥有。

第十三条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四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归学校所有。

第十五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六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学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知识产权应当归学校所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定专门协议。

第十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四、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必须贯穿于立项、执行、验收和转化等环节管理的全过程。

第十九条 科技处需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签定的知识产权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

(一)涉及知识产权的科研合同,应当依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法理和公平、平等、合理、有偿的原则,统筹兼顾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权益保障,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处置、利益分配等内容做出约定。

(二)学校接受其它单位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服务)等科学研究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未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依据该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依法归学校所有,委托单位对学校提交的项目研究报告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只具有普通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

(三)学校与其它单位合作开展科学研究项目,项目合同(协议)未对其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做出约定的,依据该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依法归学校与合作单位共同所有。

委托或合作单位要求在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的归属等权利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学校所属各单位,应当依法与合理地维护学校对该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学校科技处严格审核把关。

(四)学校委托校外单位协作完成科学研究任务时,必须在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依法维护学校权利。相关约定须符合学校接受委托的相关项目的来源合同(协议)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学校科技处须严格审核,不得产生权利冲突。

第二十条 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之前,不得进行发表有关论文、参加展览等可能导致学校知识产权丧失或减损的行为。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智力成果,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建立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等),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师生员工在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技术转移等活动中,应当采取签署保密协议、使用保密工具等措施保护学校非专利技术,防止泄密。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设计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凡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的,需经发明创造人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后,向科技处申报,科技处审核通过后,报请国家相关机构审定。

非职务发明(设计)需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须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批。申请被批准后,学校将出具相应证明。

凡未经科技处审核自行申请并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果,且证书文件未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内蒙古农业大学”(或未署名“内蒙古农业大学”)的,该成果在项目验收、项目申请、人才团队评选、职称评审聘岗、科研奖励发放时,科技处对该成果不予认定。

第二十二条 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如进行转移转化,应事先确定所有权。由研发团队负责人或主要发明人提交相关的技术说明、技术图纸、适用领域、权利边界和权利要求等完整资料,报科技处登记备案后,报乡村振兴研究院审核,并报学校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属单位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前,需经学校科技处审查备案后,报乡村振兴研究院审核,并报学校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属单位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产业的投入,需经乡村振兴研究院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和定价,或者由乡村振兴研究院会同成果完成人委托有关单位做出评估和定价;知识产权以转让、许可、投资入股等方式转化的,其转化收益的分配参照《内蒙古农业大学社会服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独享所有权的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学校与外单位共有的知识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等档案资料,由科技处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师生员工在入职或者入校时,应当签署遵守学校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承诺书。

师生员工在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止或者毕业、肄业时,应当签署遵守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保证书,并将在学校从事研究工作时获得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或样品、计算机软件、芯片等交还学校,不得带离学校,不得自行复制,不得侵犯学校权益。

五、奖励与扶持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所属各单位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对所完成的科研项目积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和推广转化。对相关知识产权类成果及其转化的奖励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要予以表彰。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维护费等相关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执行。

六、罚 则

第三十条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学校及其师生员工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学校有权处理的,将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无权处理的,学校将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学校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学校将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或者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让他人抢先申请知识产权,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由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侵犯学校及其师生员工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章相抵触或有未提及之处,以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学校此前颁布的其他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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