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充分激发和释放科研人员创新潜力和创造活力,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环境和学术氛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1〕23号)、《关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社科工作办通字〔202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干制”试点项目适用范围
(一)自2021年起批准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二)自2021年起批准资助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三)上级文件要求纳入“包干制”试点的项目。
第二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学校所属二级单位是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负有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 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 专用。
第六条 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申请人提交申报书和获批项目负责人提交计划任务书时,只填报提交总预算数,均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除管理费外,其余用途经费无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第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学校管理费用及绩效支出。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业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的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费用:是指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折旧,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管理费用分别按项目总经费的 8%和5%计提。
(五)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发放,发放对象为直接参与项目的研究人员。绩效支出占项目总经费的比例由项目负责人在校内立项时确定,报科技处及财务处备案。执行期内若需调整,履行重新备案流程。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绩效支出,学校按照现行绩效制度进行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财务处、科技处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留原项目团队继续使用,用于后续开展科研活动的各项支出。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因故终止、撤销的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处理。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项目结题时,科技处、财务处联合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报告,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财务、国资、审计、纪检等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结合项目管理,将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对于不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学校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内蒙古农业大学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