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业大学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培育基金项目经费 “ 包干制 ” 管理办法( 试行 )

作者: 时间:2022-06-2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科研项目经费“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我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充分激发和释放科研人员创新潜力和创造活力,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环境和学术氛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培育基金项目试点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内科发基字〔2020〕7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20 年起批准资助的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培育基金项目。

第三条 学校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学校所属二级单位是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负有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二章 预算与支出

第五条 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申请人提交申报书和获批项目负责人提交计划任务书时,只填报提交总预算数,均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除管理费外,其余用途经费无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第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依托单位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差旅费、会议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管理费用::是指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折旧,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按项目到账经费的 5%提取。

(十)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项目组成员贡献程度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学校按照现行绩效制度进行管理。

(十一)其他合理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决算与 验收

第 七 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财务处、科技处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

第 八 条 项目通过验收,结余经费在 2 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项目负责人可提出结余经费使用申请。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因故终止、撤销的项目,按自治区科技厅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 九 条 项目结题时,科技处、财务处联合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报告,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

第十条 学校科研、财务、国资、审计、纪检等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 一 条 学校结合项目管理,将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对于不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学校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二 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 三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版权所有: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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